现在的社会是处于一个竞争力比较强的时代,那么对于 工作人员来说就会有相对较大的压力,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工作人员加班完成任务,但对于加班的费用却并不是 那么明确,有些甚至加班没有任何补偿,这也就导致许多工作人员没有办法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薪金,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加班费计算倍数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相信大家都比较关注,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一、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在标准工作日加班的,支付1.5倍工资,在周末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工资。

二、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钻空子”的地方。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 而计算加班工资时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有关人士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前三天不能“补休” 。

有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从上面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加班的补偿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信大家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加班费计算倍数怎么算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也是告诉我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对于这些关乎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要多多少少掌握一些,就像这个关于加班费的规定,这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要求,对工作人员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