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受贿犯罪中的特定关系人。随着国家对贪污受贿类犯罪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很多受贿行为人不再直接收钱,而是由他的特定关系人收取钱财。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受贿方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特定关系人受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那么在意见的第十一条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那么对于近亲属的范围,一般指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个范围是比较明确的,处理起来也是比较简单的。那么对于情夫情妇的含义,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们的一般生活常识和司法实践的认定,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之外,保持两性关系的人。

除了上述两类特定关系人,那么特定关系人还包括一类叫做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的条款,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利益关系通常是指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政治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并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的。那么在前面我们提到国家工作人员受益,请托人将财务交给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

那么特定关系人需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吗?那么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大家,不是说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其同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那么特定关系人即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会被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进行论处。以上就是关于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法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