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云英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4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云英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中国共产党阜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共阜阳市委)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接受举报的组织,其侵害崔云英人身权利且未履行法定职责。崔云英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政府应当依法受理。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安徽省政府履行复议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中共阜阳市委并非行政机关,崔云英认为中共阜阳市委未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不涉及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不适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安徽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崔云英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崔云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崔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云英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