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补偿标准,各省各不相同。需要了解当地政府的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均属于征收补偿费用。在开征农地之前三年的平均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收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所征耕地的面积除以土地征用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个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该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对其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对城郊菜地征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如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十倍。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区因道路修路而需要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大家不妨咨询当地征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