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已达38天,未经批准逮捕已超期羁押,可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单位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并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拘留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工作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在押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1-3日。不必拘捕的,应立即释放。对应当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