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民事、行政判决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方式有违反事实与法律而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有故意伪造、收集证据材料,有的为引诱、贿赂,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篡改,销毁证明材料;有些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判案必然发生在民事行政活动中。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都属于民事审判。判情过重的枉法判决构成本罪。虽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性,只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立案:(1)枉法裁判,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行为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残废、精神错乱的;(3)伪造相关材料、证据、造假案件、不依法裁判;(4)合谋行为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造成相关证据的;(三)犯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即局限于司法人员。“实权”成本罪主要是从事民事、行政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有权,不可能行使职权,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与事实相抵触,但仍决意为之。本罪不能成立过失。因疏忽而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规定玩忽职守罪。我们必须恪尽职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约束来完成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存在违法的裁判,则应构成我国《刑法》399条所规定的民事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