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签订建房协议,建房后遇到征收,怎么补偿?通过案例来了解下,重庆某地产公司通过招商引资与主管部门签订了建房协议,涉及200间宅基地房屋。县主管部门要占用土地,但刚刚投资600万建好的房屋,征收只给200万的补偿,这时候补偿应该如何进行呢?

我们来分析该案件,本案是属于开发商与行政机关经过招商引资所签订了相关协议,应该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般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对于这种协议,如果出现问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妥善处理产权问题纠纷问题的规定,对于因招商引资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守信践诺的原则,积极履行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保证行政协议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为公共利益导致之前所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的承诺不能够继续履行的,应该怎么处理呢?应当依法合理给予企业补偿,依法合理给予其相应的补偿。那么,本案中就属于这种情形,因为要占地,如果是公共利益必须要占用这块土地,那么,导致这份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该地产公司相应的补偿。

那么,对于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呢?该公司开发建设该块土地已经投入了600万,还没有建成完毕,这种情况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假设该地产开发完整个商铺,开发完商品房,能够获得多少利益,以假设开发法结合市场法的原则来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而不是由行政部门直接定补偿价格。这种直接单方确定补偿价格是违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所以说,如果企业主遇到类似的情况,应当积极地和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委托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待开发的房地产的价值,并且要选用适当的评估办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