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狱警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二、罪犯有哪些表现可以得到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三、监狱警察受贿如何量刑

监狱警察属于同家机关工作人员,狱警受贿的,受贿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受贿罪进行处罚,量刑依据情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