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XX 市民政局,地址:XX 市 XX 街道 XX 路 XX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法定代表人:XX ,局长第三人:李一,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身份证号码:XX第三人:李二,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身份证号码:XX诉讼请求一、判令依法撤销被告于 XX 年 X 月 X 日所作的结婚证字号为 XX 结字 XXX 号的结婚登记;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李一于 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两人于 2006年 X 月 X 日 在 XX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李一尚未到法定婚龄,遂以其堂 姐李二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李一艳交了李二的户口簿以及姓名为李 一但照片为李二的身份证,又在相关申请文件上冒充李一签字捺印,登记使用的照 片是李一与原告的合影,整个登记过程中,李二均未到场办理任何手续。被告在未 核实清楚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原告和身份信息为李一但实为李二的女方办 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 XX 结字 XX 号结婚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该结婚登记行为系无效,应当予以撤销。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XX 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