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只要是对具体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都要送达,通常包括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通知书等。

在法律层面上,对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没有专门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送达法律文书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或当面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