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办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依照《意见》有关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处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具体的财产分割中,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到财产的实际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当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应由哪一方抚养、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及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哺乳期间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如果父母条件良好,在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把未成年的孩子送去领养,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得到孩子们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