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工作吗?根据法律规定,缓刑人员需要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包括外出工作、打工、会客、看病。想要离开居住范围内的,需要申报,法规并未提到在居住范围内工作需要申报或不允许工作。但社区矫正人员还有其他方面的规定必须遵守,以下是缓刑相关管理制度:

一、缓刑外出打工、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对于外出打工,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外,应当经过当地派出所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外出打工。

二、缓刑人员需要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社区矫正就业培训制度

1、根据矫正对象实际状况和劳动就业技能掌握情况,适时做好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指导工作。

2、对具备劳动就业技能和条件的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的就业意愿以及本街道的现有条件提供就业平台。

3、对家庭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青少年矫正对象,根据其本人要求和意愿,帮助其进入具备合法资质的社会劳动就业岗前培训机构进行就业前技能培训,直至上岗就业。

4、鼓励矫正对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走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的道路。

5、加强对矫正对象就业培训指导,增强矫正对象“自食其力、立足社会”的信心,提高矫正对象对自身人生价值的认识。

四、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制度

1、建立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公益劳动基地。

2、由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不定期进行公益劳动,原则上为每年不少于2—3次。

3、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有社区监督帮教工作小组安排,参加公益劳动每月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情况由社区矫正责任人按月向司法所通报,并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4、对不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计分表中按规定分值实行倒扣。

5、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应坚持力所能及,并注意坚持“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与矫正对象一技之长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效。

五、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严格遵守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1、凡因工作、治病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暂离本市的矫正对象,需于行前一周内到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填写审批表,回宁后需及时到司法所销假。

2、经研究批准后,司法所应对申请外出的矫正对象进行外出期间须遵纪守法的告知教育。

3、矫正对象外出后,活动范围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

4、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事先报告司法所矫正办,经同意后方可延续,回宁后应按规定办理续假及销假手续。

5、矫正对象在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应自觉遵纪守法和矫正规定,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外出工作是需要申报的,批准后可外出。想要外出就业可到司法所请假。缓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制度,报告行踪情况,同时可参加就业指导,街道会提供就业平台。但缓刑人员每月需要参加不定期的公益活动,注意不要和就业相冲突。除工作申报外,其他活动、会客规定也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