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时对已经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区别,属于个人的专用物品,一般属于个人。具体而言: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被分割的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2.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入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等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赔偿。4.双方婚后8年内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屋均已整修.装修.原定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价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展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