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买方责任导致加工人无法按期完工2015年2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乙方)负责乙公司(甲方)购买的13台电梯的安装,安装费总价为683000元。付款规定:甲方在货到现场7天前,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则从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甲方即应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应款项时,乙方有权顺延工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延误部分的千分之五。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照约定进场安装电梯,其中11台已装完毕。鉴于乙公司要求电梯门位置必须根据酒店房屋装修的尺寸进行安装,甲公司提出电梯厅轿门系统与轿厢中心线偏心170㎜进行安装的方案,但该方案乙公司未予认可,致使二台观光电梯至今未安装完成。为此,甲公司在2016年1月17日停工,并将已安装完的11台电梯交付乙公司使用,尚未安装的电梯移交给乙公司。此后,因就安装费支付事宜协商未果,甲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安装费以及违约金。法院判决支付安装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系甲公司按要求完成电梯设备的安装,乙公司支付安装费的合同,属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约定,因甲方(乙公司)原因导致乙方(甲公司)不能及时安装,则自电梯发货之日起满六个月,乙公司应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本案中,甲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完成了11台电梯的安装,其余2台观光电梯按乙公司要求变更电梯门系统后,对安装方案也作了相应修改,但乙公司至今未确认该安装方案,造成其余2台天梯不能及时安装,其责任在于乙公司,故甲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公司自电梯发货之日起满六个月,支付全部安装费。本案中,由于系乙公司的原因导致电梯不能及时安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顺延设备安装的期限。律师说法还能否要求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乙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对安装方案提出意见,导致电梯不能及时安装,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顺延设备安装的期限。乙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履行协助义务,确定新的安装方案,以利于甲公司顺利进行安装。综合上面的介绍,买方责任导致无法完工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