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判决,不能超过三个月。程序阶段羁押期限备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十四日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请审议的批准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为七天。检举自侦案十四日,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十天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拘捕时间长达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四种类型的案件,侦破期限届满后无法查明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嫌疑人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该期间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调查期间,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侦查期间,发现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对被查实的,对被查实的,被认定为无实名者、住址、身份不明者,侦办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由于特殊原因,特别复杂的案件,在较长时期内不能交付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审查期限。嫌疑人在精神病学鉴定期间不会被记入办案期。复审阶段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半个月。变更管辖的,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计算期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初审阶段初审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裁定的,有四种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经变更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查完毕(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移交人民法院,重新计算期限。第二审一个月,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的,有四种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说明:"四种情况"是指(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4)犯罪范围广,取证难度大。尽管批准逮捕并不一定要开庭审理案件,但只要适当,则审理期至多在一年之内。对被批捕但在侦查结束时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批捕的民事主体可申请国家赔偿。公民在被批捕至开庭审理期间,均需羁押在派出所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