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水源地保护诉讼案件# 解读简析,大湖股份(600257)在2019年也遇到了水源地保护相关的诉讼纠纷,起因是大湖股份位于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的一处面积为18198599.85平方米水面养殖使用权面临被县政府收回的纠纷,2018年7月26日县政府作出收回使用权决定书限大湖公司收到决定书起15日内将该水面使用权交付给县,县将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注,法律规定是先补后征,合理补偿),该水产养殖总场始建于1956年,单位性质是公有制,1994年干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性质为划拨,用地面积31215亩,9包括了整个湖的面积在内),1998年11月签订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金600万元,出让期限30年,随后水产养殖总场将使用权划转给下属企业某渔场。直至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该湖被划定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自2017年10月双方多次就使用权收回问题进行协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11月由于水质不达标市环保局下发警示函,要求排查水质下降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明显改善。2018年1月县ZF下发使用权收回补偿评估工作函,正式启动收回程序,一周后由下发拟收回使用权告知书,并通知听证并组织听证形成笔录,2月份作出收回使用权决定书,大湖公司不服向市ZF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双方就使用权收回合法性问题反复提出诉求,但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一句话非常有参考意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多次向大湖公司释明是否就补偿问题起诉,大湖公司均表示只要求安乡县政府撤销收回使用权决定,不谈补偿的问题。”这个禁养关停征收补偿相关纠纷中关键性的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战略性错误,不论上市公司还是小微养殖场,在公共利益需要面前,都需要让步于公共利益,像本案中所说的养殖用湖为认定为该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对于整个城市市民的饮用水安全,这是公共利益,这是法律的强制性,但法律规定强制性的同时也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给予合理补偿,“合理补偿”与“适当补偿”一词之差,补偿将是不可估量的差别,在诉讼过程中,该企业在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谈补偿,企业有权作出选择,但这个选择的背后则是失去了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22300亩使用权为国有性质的企业资产难以得到保障。这一点再次提醒各企业主遇到这类诉讼要有明确诉求和完善的法律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