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中包括三种含义,一种是已发生犯罪事实的证据,另一种是由犯罪嫌疑人所犯;第三,证明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已证实。罪状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数种罪行之一。就刑事诉讼而言,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当考虑是否采取拘捕措施时,应否实施逮捕,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实施逮捕的条件只需要两个最基本的要素:犯罪行为的发生——解决了实施逮捕措施的客观依据问题;由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捕措施的对象问题。对于涉及定罪量刑的其他要素,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证明。在此,"犯罪事实"既可为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作为数项犯罪行为中任何一项罪行的事实。刑事诉讼法典第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如果证据尚不充分,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对被拘留者,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类详尽的规定表明,逮捕嫌疑人,从证据的数量上讲,要求“足够”,否则就不符合逮捕条件。(2)嫌疑犯可处以监禁以上监禁这是逮捕就罪行严重程度而言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典之所以将“刑期高于刑期”作为逮捕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如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被捕后羁押期应折抵刑期;若不能被判入狱以上刑罚,则无需在刑事诉讼中将其逮捕。尽管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但是,如果根据这一罪行的事实,仅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控制,而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则仍不得逮捕嫌疑人。"可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而不是肯定地被判处监禁。对是否可以处以上述刑罚,主要依据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实务上,如根据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判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监禁以上刑罚,但是人民法院审判时综合考虑了其他量刑因素,不能认为是错捕。(3)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根据法律,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在这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未发现任何证据,监视居住期满并不构成自动逮捕。事实上,情形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在监视居住满后仍不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公安机关只能撤销一系列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