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为便于管理,一般实行异地管理,不允许在本地。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被判刑后,由人民法院疳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管理局在本省范围的监狱进行分配 。正式分配后,由所在监狱通知家属。

按照刑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一般为案发地管辖,除非犯罪嫌疑人涉嫌在户籍地有重大刑事犯罪行为的,移交户籍地更有利于整体案件办理。已经进入公诉程序的同样如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