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保释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程度、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保证金数额。保管员应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之专门帐户。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持取保候审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回的保证金。总之,被执行取保候审的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规定,并做到随叫随到。如需外出办事,应向派出所请假,在提交的请假条中,写上具体休假原因,天数和保证按时返回的承诺等。如一方未能及时返还,则可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