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关系可以改变,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孩子长到能够辨认能力并主动提出与对方共同生活时,应当另行起诉。离异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件,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修正,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需要另提起诉讼。2.因法定原因而改变抚养关系的,应予以支持。特定法律条款:(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3)年满10岁且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且有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修改。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3.批准协议对抚养关系进行更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都应予以允许。4.未经许可不得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对此,应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有正当理由时,可以依法通知起诉。离异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以欺骗或抢走子女,以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这类行为属法律所禁止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律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受到歧视.虐待等,而自己躲藏在另一方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愿再与被扶养人共处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改变对子女的抚养关系。(3)无正当理由时,应将子女说服教育。无正当理由抢走或欺骗儿童时,要对其进行劝说教育,说服教育后仍然不能送回子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不是孩子,而是抢走或欺骗了孩子的当事人。如果在抚养权变更上出现争议的,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自然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从而就是否变更抚养权作出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