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的委托,经法院允许,以公民个人身份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阅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柳xx故意伤害案的刘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事实如公诉人所诉,并为法庭调查证实,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应从重处罚:

1、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条件,出入公共场合,有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对被害人的面部乱扎,仅面部创口就长达14cm,深及腮腺,胸部创伤10cm,达到重伤标准,且构成九级伤残。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有过善意的表示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拒不赔偿。从案发的2009年10月3日到现在,被告及其家属没有赔付一分钱,甚至同村居住,在长达一年零19天(374天),被告及其家属没有一人去探视,没有一点表示安慰的意思。

4、被告拒不认罪,态度恶劣

从侦查阶段到现在,被告拒不承认作案工具为其所有并使用。

(三)被告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毁坏了被害人的容貌。受害人不但遭受肉体上的痛苦,而且造成了被害人精神伤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126670.86元,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以补偿,精神以安慰,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