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婚后,配偶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抚养能力有较大变化,如一方因无能力抚养孩子的处理方法,均可提出变更对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儿童抚养权的变更,一般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决定。(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患重病或因残疾而不能继续抚养孩子的;(2)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受到虐待儿童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4)有抚养能力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同另一方一起生活;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离异后,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