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及女方权益进行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得到赔偿。第41条离婚后,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2条离婚时,若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上给予适当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的;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㈢犯下家庭暴力的;㈣虐待并遗弃家庭成员。所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给予照顾。如有第四十六条所述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