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也是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集体拆迁的相关规定。

目前并没有类似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条例,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另外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还会运用到例如:《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比如养殖场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安置方案中,养殖场的征收补偿一般会有对安置方案具体的规定。在法律的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会根据各地方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当然,有的地方是按照自己制定的补偿方案,但是会按照一些要求,比如地上附着物可以按照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企业养殖的资产、设备包括地上附着物,包括牛、羊等动物的相关情况来评估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等很多相关法规、规章等规定,系统地讲了集体土地上企业如何自行判定其是否合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