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诈骗二进宫

王某系江苏省宝应县人,在1989年3月17日,因诈骗罪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刑满释放后,王某本应吸收教训,但他在1999年8、9月间,又谎称自己是宝应县贸易局的工作人员,以单位要买烟酒和其兄弟结婚要买酒等名义,骗得宝应县安宜镇“惠丰”超市、“安宜”调味店及“玉-亭”烟酒经营部现金2300元、“中华”香烟10条、三重防伪“玉琼浆”酒54箱及零散烟酒、食品等物,赃物价值2.67万余元。王某将部分赃物低价销售,得款2.25万元。2000年1月25日,王某被宝应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出狱屡交桃花运

王某做过外语教师,读过中专学校,做过个体生意,人生阅历颇为丰富。在就读中专学业期间,王某与宝应县城的张某结婚,但因张某不能生养,两人在生活几年后劳燕纷飞。此后,王某又相继与宝应县一吴姓女子同居,并生育一女;与扬州市邗江区毛某登记结婚,在生育两子后又离婚。

2001年10月,王某从江苏省第二少管所刑满释放后,在海安县与该县胡集镇离异女子范某相识。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在海安县胡集镇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2年2月,王某在扬州市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驾驶员陈某相识后在扬州租房同居,并于2003年4月生育一男孩。此后,因陈某获悉王某没有离婚,就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给予陈某3万元经济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被获准。

2003年2月,王某在乘坐汽车时与海安县一徐姓女子相识,互相留下各自的电话号码。在经过几次通话后,二人成为了朋友。2003年7月,王某就和徐某来到扬州开始租房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4年6月生育一女孩。在同居期间,王某多次以丈夫名义代徐某向其单位请病假。王某的妻子范某在得到消息后,来到王某在扬州的租住地以及徐某的单位兴师问罪。

制假炸药行恐吓

在重婚事实被发现后,王某与妻子范某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因范某时常到徐某的单位兴师问罪,王某便想到用假炸药包吓唬范某。在2005年春节前夕,王某悄然来到海安,从市场上买了一卷黄色的塑料胶带纸、一段红电线、一段白布条以及10截筷子长左右的去皮苷蔗等工具,并在海安某浴室内做成了两个“雷管炸药包”,其中一个用白布条绑在身上,一个放到了皮包内。2005年2月7日,王某来到范某处,将制造的假炸药包放在其宿舍内进行威胁,范某遂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同年2月13日,王某到宝应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其主动交待威胁他人安全的违法事实时,又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他人重婚的犯罪事实。同月14日,海安县公安局以威胁他人安全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