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则应当改变抚养关系。因此,离婚后,抚养费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抚养权的,应当另行起诉。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权变更,或孩子长到有认识力且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可以单独起诉。离异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来离婚案件,不是原来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更正,而是原有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出现了新的情况,因此,需要另提起诉讼。(2)有法定理由,应支持改变抚养关系。特别的法定事由:①同住在一起的一方由于重病或无能力继续抚养孩子;②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在子女中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受到虐待,或者他们和孩子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有负面影响的;③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另有扶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之。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3)批准协议对抚养关系进行更改。如果家长同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则可以修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不是必然要诉诸法院,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问题,都应予以允许。(4)不得擅自改变抚养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造成的原因各不相同,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通知依法起诉。离异后,养育子女的一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另一方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擅自欺骗或抢走子女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通知其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依法提起诉讼。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如由于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藏到另一方的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愿再与被扶养人住在一起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为起诉,并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抚养关系。③无正当理由时,应将说服教育送回子女。无正当理由抢走或欺骗儿童时,要对其进行劝说教育,说服教育后仍然不能送回子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强制措施所针对的不是孩子,而是抢走或欺骗了孩子的当事人。赡养关系的变更,即子女的抚养权从一方转给另一方,这种变更,通常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如果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管怎样,养育孩子都要以子女的利益为中心,如果养育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那就是无法取得子女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