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前夫收入增多女子想增加抚养费田女士于2010年和丈夫协议离婚,婚生子小涵由田女士抚养,丈夫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2012年田女士的前夫和朋友一起承包了高速路段的建设,收入比原来增加了很多。田女士考虑到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遂向前夫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要求。但其前夫认为两人协议离婚时已约定了孩子的抚养费的多少,故拒绝了田女士的要求。田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此种情况需在必要的时候请求,比如上学费用大幅增加、生病或生活发生困难时,原有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结合本案分析,小涵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田女士仅仅因前夫的收入增加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律师说法: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哪些情形下可增加抚养费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于子女抚养费增加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实际收入来确定。综合上面的介绍,符合相应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