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抚养孩子,另一方应承担抚养责任。抚养责任的数量和期限,由双方商定;未达成协议时,由法院裁定。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抚养费的具体内容是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同时,该司法解释还界定了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的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意见为依据,对抚养费的确定方法和给付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夫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须由法院判决的情形,意见规定一般按不同收入标准的20%—30%确定抚养费,但最多不得超过50%。并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家长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子女抚养金额。一般而言,这些事实都可以通过庭审调查的程序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抚养者的数量与实际情况不同,抚养者所占的比例因抚养者数量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以适当高于20%—30%,但最高不能超过50%。第二,抚养者的具体收入、抚养者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通过庭审来具体了解。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需要了解扶养人当年的总收入和扶养人在同一产业中的平均收入。三是要查明特殊情况,如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时,抚养人是否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应当予以审查。折抵抚养费时,需要查清一方当事人是不是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