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被告是谁在诉讼中以及被告是谁是一个重要问题。假如告发对象不对,不但浪费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索取赔偿。至于「告谁」的问题,一开始要看对方在发生意外情况下驾驶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则直接起诉他。如交通工具另有主人,肇事司机可与共同被告一同起诉。如业主是单位,则可以被告的身份一并起诉。另外,从维护权益受损害一方利益的角度,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承租人对承租人承担的垫付责任,即暂时无力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2.取得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尽管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对其进行质证,而不一定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程度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当然要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来确定事故的责任,侦查范围并不局限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而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缺乏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法庭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当事方在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的内容。如不服,应及时向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3.在交通事故合理要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通常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资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修理费、车损、车损等。修理费用:根据修车发票上所列的合理金额确定,如果车辆已报废,应以折价赔偿;在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害赔偿,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丧葬费、死亡抚养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其中,误工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当事人在就诊时因住院而导致的误工费,另一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误工费。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若要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那么就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只有明示的要求和诉讼的理由,那么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