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主要公私财产的安全。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该罪是涉及危险客体的犯罪,但不表现为破坏该客体,也不具有投掷危险物品等罪一发生就会造成多人死亡或公私财产广泛受损。把它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因为毒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就会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隐患。鉴于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本身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等病原体物质的合理使用(包括生产、运输、储存)实行严格的管理。而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开采、生产、运输、储存、研制、合理使用的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上述行为。这样做还可以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究与利用工作,又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此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流入社会,尤其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恐怖分子手中。如果不这样做,会给公众和社会带来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为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管制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物质等危险物质的规定,而且由于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巨大破坏性和毁灭性,同时也侵犯了公共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行为。违禁出售核材料,是指未经国关都门批准,以金钱或实物作价购买或销售核材料,违反国家管制法规的规定。(三)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按照第三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违法从事核材料买卖、运输活动的单位,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本罪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买卖、运输,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了牟利,有的为了其他犯罪。动机不同通常不影响定罪。尽管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质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大,但如果运用得好,无疑也能给人民带来福音,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危险物质的买卖,但是,在从事这类危险物质交易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