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能够离婚,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可以离婚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因法律承认并保护其夫妻关系,故夫妻双方可以凭借之后补办的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办理离婚。

2、不可以离婚,但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故而不能离婚,但如果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可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3、不可以离婚,也不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此种情况是指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所要求的条件的其他情形。这个时候事实婚姻双方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