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即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但这并不是自动离婚,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1、夫妻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并且这两点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有此可以看出,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且是因为夫妻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即双方自愿选择分开生活而造成的分居,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因为存在这样的情况:双方虽然有很好的夫妻感情,但因为工作的原因夫妻俩必须分别在两个城市生活,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分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