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投保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以下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与垫付: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②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三)由于交通事故而使受害人停水,断电等造成的间接损失;㈣发生交通事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因此,交强险的立法原则就是要保证受害者的合法补偿。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与非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