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应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确定,具体赔偿的标准民事责任应该是对医疗费用及部分误工费用的赔偿责任。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2款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但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员,减轻一方责任。该条款的涵义如下: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非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否过失。《民法通则》规定,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坚持以人为本,以求真务实,以人为本,以严格责任为宗旨。该原则的实施着重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是在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如果满足法定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一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证据确凿,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有一方时仍无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具有上述法定条件,也仅仅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责”或“免责”。这一规定还意味着,当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如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路人因自杀或非法获得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完全免除责任,造成这一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都应承担一切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警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