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1)配偶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当事人结婚前,(2)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个人的赠与;(2)父母在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出资的,并清楚表示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一方的财产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第十八条相应地规定了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也就是下列情况之一:(1)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4)由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并非由于军婚或普通婚姻关系有什么不同。军事婚姻唯一不同的是在离婚方面的要求将与一般的夫妻有一定的区别,比如,自己的丈夫如果是军人,妻子如果出轨,则第三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关于共同财产的参考依据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