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非常严格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能承担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自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意见完全一致。但是一旦出现不幸事故,则应根据法律的“过错原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存在过错的,应予以赔偿,无过错者不予赔偿。““有无过失”原则,是确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不得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依法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监护义务。代理监护权是监护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委托人履行监护义务、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此,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关系。但是,这类委托关系既没有学校与家长之间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协议,而且,对于公立学校来说,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在意思一致方面,自由选择可能是有限制的,没有形成契约关系的条件。这样,祖父和祖母想在法律上取代母亲,成为子女的监护人,这一观点有些不现实,除非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已死亡或丧失监护资格,外公和外婆都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所以能以感性的眼光看待外公和外孙的这份感情,但理性地说,这一地位也不能任意剥夺第一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