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贿赂三人以上的;㈡利用非法收益为贿赂他人;(三)以贿赂手段谋求职务晋升,调整的;(四)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事非法活动的;(五)贿赂司法工作人员,影响司法公正;(六)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犯有行贿罪,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贿赂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者;(二)受贿金额五十万元以下者,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㈢其他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有行贿罪,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10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执行。《刑法典》第90条规定的对有权势的人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中的贿赂罪条款。向有影响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向有影响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行贿人员的处罚将根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处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其处以无期徒刑,追回有关的违法所得,以保障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