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鉴定后,将要求双方提供供鉴定的笔迹样本,对笔迹进行比对,得出结论。我们所说的样本,首先条件是双方均确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应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者至少在遗嘱中包含遗嘱中的第一部分,以便从样本中归纳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是否为被继承人书写。相反,如果提供的样本,尽管双方均认可被继承人书写,但其中未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则此样本亦不可使用。对于遗嘱鉴定而言,“样本”是关键,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么什么样的“材料”可以成为“样本”?样品有很多,像是继任者的日记、笔记、书信、帐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样品,但是这样的样品往往不会得到争议方的认可。原因很简单,双方都有争议,你们提出的东西我当然不同意,同理,我所提供的东西你们也不会同意。因此,以上所列的抽样形式虽然可能是真实的,但实际操作将因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无法作为样本。要做样品,一般要存放在第三方,如银行的存取款凭证、水电煤气送货凭证、单位的人事档案等。尽管这类样品因为将其存放在第三方,似乎信誉有所增强,但这种样本正在逐渐减少,早期银行存款凭证需要个人亲自处理,但是近几年银行办理存取款不用自己亲自办理,有的甚至直接网银操作,这样在银行里保存的书写越来越少。而且水电交款凭证似乎也没有规定要本人亲自去交,所以客观上讲,水电气交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凭单。但单位人事档案由于年代久远,个人书写出现了变化,无法满足样本需求。一般来说,鉴定者首先用肉眼将检材与检材进行比较,看是否有笔迹规则的改变,如果有,就不能再用作样本。手写是审理刑事案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笔迹有异议,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申请,通常,这一要求将由司法机关受理,但若已书写该字迹超过六个月,则无法取得鉴定结果,对于这种情况,甚至在提交确认申请时都不会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