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家卫国、维护国家安定是我国军人的神圣使命,上战场杀敌时责任。军人应该由军人严格的纪律,有着随时牺牲的觉悟。如果军人在战场上面对死亡的威胁选择投降,这种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投降罪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一、投降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定义、量刑】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关于投降罪规定的释义

第一款是关于投降敌人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能抵抗而放弃抵抗,自行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和人民,在战场上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英勇战斗,不怕牺牲。贪生怕死是可耻的,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更是违背了军人的根本职责,其危害性极大,是国法和军纪所不容的。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加强战场纪律,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我军的战斗力是很有必要的。应注意的是,“投降”是向敌对一方表示屈服的行为。要将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与被俘区分开来。对不是由于贪生怕死放下武器投降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贪生怕死。如果行为人投降敌人是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则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率部队投降的,策动他人投降的,胁迫他人投降的等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表现形式可能有许多方式,如向敌人提供军事秘密,为敌人进行煽动,动摇我军战斗意志,甚至为敌人作战等,更是背叛祖国和人民的犯罪行为,其性质更为严重,因此本条对此作了单独规定,并加重了处罚。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投降和被俘的区别

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如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效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第108条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综上所诉,投降罪的当事人可能会为敌人效力针对我方,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泄露我方行动,情节严重者会被我国法律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投降和被俘不同,被俘是因为对抗中被敌人控制。投降罪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我国刑法里有具体的说明,贪生怕死投靠敌人都称为投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