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付。(2)有给付义务的父母或母亲,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且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3)抚育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教育费用,原定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并非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还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对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在接到此类诉讼时,如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将依法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各方也可根据法律要求增加此类抚养费,对子女进行相应的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