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运输安全。侵犯的对象是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和其他大型现代交通工具。仅因疏忽而损坏以上交通工具,才会导致严重后果,构成本罪。2.客观性要件本罪的客观性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受到损害,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类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小心,在无意中造成了破坏。比如,坐司机不在,乱动车子,不小心把刹车弄坏。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破坏,造成重大事故,尽管危及交通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构成本罪的重要法律要件之一是造成严重后果。我们所说的严重后果是:造成人员伤亡或公共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例如车辆颠倒.互相碰撞.着火.爆炸.汽车毁人亡等。仅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同样重要的是,在处理这类罪行时,如果后果严重,而确定并非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致,则确定损害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预见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并且可以避免,从而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有过失过失和过分自信的过失。在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是一种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疏忽大意犯在犯罪结果不严重时,且行为人主动进行挽回和补救,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进行从轻处罚;行为人故意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