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无线电台都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以投入使用。如果个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擅自使用、设置无线电台的,经过相关部门的责令后仍然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那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适用法律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适用法律有哪些?

1、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 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 1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通讯攸关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任何有碍无线电通讯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无线电台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否则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适用法律包括了刑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条文。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我国的通讯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并有可能干扰正常无线电台的使用,严重的话会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