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约定从约定,无从法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按照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共同财产。但是也有一些没有证据证明婚前的个人财产的案件,司法实践往往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我国婚姻法的其他规定。第4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向其提供住房等个人财产方面的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标准。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异时,一方在个人财产上以居所为对生活困难者进行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居所或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即使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失去对房子的所有权。综上所述,法律在按受诉案件时一般会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法院在收取时一般会按照诉讼的限额予以支付,假如胜诉了,那这笔费用就应该由败方承担,所以,走诉讼程序一定要按法律程序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