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来说,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至于不超过必要限度如何让把握,实践中式较为难把握的。

防卫过当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同于其他非正当防卫,有它的独特性。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但同正当防卫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犯罪。这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正因为防卫行为既要制止其不法侵害,而又不能明超过侵害的限度的强度,所以正当防卫行为首先是可以用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应该以较小的强度去制止,然而当不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可以采取强度较大的行为去制止其侵害。也就是说,防卫强度的约束性,不是机械地与具体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单纯片面要求防卫只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侵害,而应把握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性质、来控制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强度,这也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志。三是这种防卫行为还应具有随时随地的彻底终止性。防卫行为在制止任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侵害之后,应立即彻底终止防卫行为。如果在制止任不法侵害以后,仍去加害于不法行为人,甚至将其致死,显然是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超过必要限度的,则需要定罪量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