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犯罪预备行为可分为两大类:1。为犯罪预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称为犯罪工具,是指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使用的所有器材。制作犯罪工具,包括制作犯罪工具.寻找工具和处理犯罪工具使其适应犯罪需求。2.制造实施犯罪条件的其他行为。虽然刑法对这种常见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列举,但刑法中明确列出了实施犯罪预备犯罪工具的一项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预备构成的是预备犯,只有在实施行为还没有开始时才出现,如果已经开始了,就不能成立犯罪预备,但有可能成立中止或犯罪未遂。法律对犯罪形态的不同规定了惩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构成犯罪预备的,通常是比照既遂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