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怎样的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记录不予封存: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需要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封存的犯罪记录卷宗封面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等明显标识,并单独存放或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库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设定查询权限,未经法定查询程序批准与授权,不得对封存的犯罪记录电子信息进行查询。

办法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工作原因知悉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等,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知悉案情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前款保密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随生效裁判文书一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办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等信息,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申请查询的,封存机关应当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查询的,可以根据查询的用途、目的与实际需要告知被查询对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封存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查询申请,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发现漏罪,且对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其在就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保障其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不受歧视。相关部门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或者人事档案。"办法明确作出上述表示。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注意事项

第一,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对办案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的查询、调卷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档案管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在安排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该单位及责任人员履行保密的义务,保证通过查询获知的信息只能用于“国家规定”的范围而不得用于其他途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对于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非法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告、制止和纠正;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同时,没有规定封存的解除。这意味着,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其一旦封存后,效力具有持续性,无论出现什么事由,包括行为人再犯罪的情况,都不得解除封存。而且,如果再次犯罪仍然属于应当封存记录的犯罪行为,仍然必须予以封存。

三、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记录制度的存在意义

1、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2、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这一规定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体现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

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此次刑诉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这样带有积极意义的“良法”。

3、这一制度的订立也是符合国际公约和与国际接轨的大势所趋。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