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缓刑的适用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

(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

(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案件民事部分的及时足额赔偿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一些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四、关于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关于意见的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相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