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许可,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无论是谁都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辅警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比较正常的,工作性质如此,就应当遵守规定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密。可是,有时也会出现辅警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对此,法律有具体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通常而言,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从相关工作人员流出的可能性比较多,例如辅警泄露个人信息、银行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等等其他渠道。这不仅有违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这些信息的泄露都是公民自身无法控制的,因此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定,防止信息泄露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