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内的羁押不超过两个月。如嫌疑人在被捕前已被拘留,拘留期不包括在侦查性拘禁期内。一般而言,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以确定结案。(二)特殊羁押期限的特殊羁押期限,是指对侦查期间的延长,但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无法结束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长期交付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间届满,无法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期2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犯罪团伙大案;(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复杂重大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57条,对嫌疑犯可处以超过10年徒刑,根据本法第156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延长2个月。按照《六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在拘留期满7天前提出,并书面提交关于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理由,检察机关应当在羁押期满之前作出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157条所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审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很明显,警察是与押权有关的,市民遇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报警,对于犯罪事实存在的罪犯,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羁押,并在羁押期间确定有关犯罪事实,如发现有关情况无法立即得到处理,也可申请延长监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