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是已经居住满一年的居民法庭。2.公民离境至起诉之日起,其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除非他们在外地住院治疗,或者连续居住1年以上,而该处是他们的经常居住地,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提交到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起诉之前,公民已经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的时间(除住院治疗外),但没有经常居留的地点,也就是说,未在任何地点居住超过一年,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住处的基层法院提起。3.公民户口迁出后但尚未落户且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无固定居所且户籍迁出不满1年的,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当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4.城市户口注销后,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同时注销城市户口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5.受到劳动教养或监禁的公民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人住所与经常住所不符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原告同时被劳动教养或监禁,被告在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教养或监禁。6.公民下落不明或失踪,提出离婚诉讼程序的,应当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住所与经常住所不符的,应当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7.公民是军人的,由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是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非民事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军人一方是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如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由非军人一方居住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事实上,不同的夫妻在离婚时争议点是不同的,所以实际需要当事人收集提供的证据往往也不相同,在分割财产时可以提供对方关于夫妻离婚有过错的证据,而且如果争抢子女抚养权,就需要提供自己培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